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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者:沙场 | 评论[0] | 点击[57]
(原创)我对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事件的看法
今天想就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发表点个人看法,欢迎拍砖。 一、因丈夫拒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中,丈夫行为构不构成杀人罪? 其丈夫明知这种行为会发生其妻死亡的后果,其轻信不做手术也不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最终发生了。或是明知不做手术会发生这种结果,但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因丈夫拒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中,医院构不构成杀人罪? 虽然其丈夫不签字,但因孕妇已住院生产,这构不构成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医院因要对其安全生产负责,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当医院不履行好民事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理应构成刑事案件并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一,孕妇头脑清醒,可以要求其自己签字,孕妇签字后为其做手术。情形二,孕妇头脑清醒,可以要求其自己签字,孕妇也拒签字,但医院根据紧急情形征得政府、管理部门同意后做了手术;情形三,孕妇昏迷,无法签字,可征得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后做手术。 对于医院做手术是否需要家属签字这种情形,是否适用紧急形况下采取手术的必要手件,本人认为有必要探讨。随着人口流动范围的无限扩大,各种不可预测的事件都有可能发生。打个比方,如某时某地高速公路发生二十多车连环相撞事故,三十多人受伤,十人昏迷,请问这十个人送到医院是不是要等其家属来签字后才做手术,如果因等家属签字做手术而延误抢救导致伤者死亡,估计到时这家医院不被砸个精光才怪。 因此,在此事件中,由于医院的不作为而导致孕妇待产儿死亡因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是院方,发生此情形,首先要报警和报告政府,在政府、警方、检方到现场后,可以拍板做手术,而医院不必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由政府承担。为何这样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大法,高于普通法。依据此法,即使后来院方成为被告,法院也可以根据这条予以免责。 12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昨天就“丈夫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医疗事件表示,手术前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据发言人称:此事件发生之后,卫生部召集了20多位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专题讨论。那么,患方的不签字是否就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患方不签字医院就不做手术负不法律责任这些专家有没有讨论?这个患方是患者、还是患者家属,在紧急情况下患方的签字是不是成为医院免责的借口。我认为发言人的观点是站在医院一方的,而没有考虑如何去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在此事件中,二方对孕妇生命的漠视让人发指,面对死者的在天之灵,任何一方推卸责任的理由都是苍白无力的。
生命失去了,任何辩解都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常常站在医院和丈夫以外讨论这件事情,但如果你是他们会怎么想呢?
他们没有结婚的
是的 你现在才知道吗
成功金子。。。打劫几个 你才晓得。。。 个人观点。。。这个问题是多方面的 我门医院和呢个丈夫都有一点点问题的。。。其实个人认为就是沟通问题 我问你,家属不签字,动完手术来闹,医院赔死。 前面那么多医生不给钱不治疗的事,大家都骂医生。 有没有想过,真的做了这样的善举后,中国有几家医院能撑一年?就先给钱后看病一个二三级市医院一年都逃单几百万。 站着说话不腰疼,真遇到自己身上,你能怎么做? 你开饭店是不是说饿的不行了就可以免费吃,开衣服店看人冷就送衣服? 要怪就怪中国的国情,人命第一?扯淡,一个70岁老太太在超市抢促销货时被踩死了,家属索赔300万,靠!生命权优先在中国其实就是扯淡! 司机在高速路上无过错行驶,把违章人撞死了就是要赔钱,凭什么?靠,死了什么人都是漫天要价。 楼上大喊大叫生命权的,摊上你自己试试~! 实在已经对小白无力了,抱歉。 ===== 西浪网消息:“孕妇进医院前,人还好好的,医生不顾家属强烈反对,擅自进行手术,在手术台上,孕妇不到十分钟就停止了心跳。。。”死者李丽云的母亲伤心地说。22岁孕妇李丽云前日因感冒,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医院竟无视病人家属的强烈反对,对仅患感冒的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等一系列大手术,导致李丽云在手术台上就停止了呼吸,她和腹中已九个月的孩子,再也没有醒来。 对此,院方的托词显得冠冕堂皇,根据我国2008年修订《民法通则》129条,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保障生命权,法律赋予医生在紧急状态下主动实施治疗和救治措施的权利。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可以实施。因此,医院在未经病人家属同意下进行手术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请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亲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请大家看看,白纸黑字明明白白,要有亲属的签字。现在医院狡辩说法律上还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好一个“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亲属不同意手术就成了“特殊情况”。看来太平盛世的医院真是阎王殿了!进了我家门,就必须做手术!不同意?!对不起,法律上有规定,这属于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做手术!好,做手术,出了问题谁负责?不知道,但是医院不用负责,看看医院的律师们已经冠冕堂地摆出来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29条,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医生如果果断做出处置,相信不会发生一尸二命的惨剧,即使抢救不过来,打官司达到法院,医生也不会负法律责任。 看到了吧,一边是可怜巴巴的打工仔,一边是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医院。不错“基于专业的背景和经验的医生是当时最有能力和责任做出判断”。亲属们是没有资格发言的。医生表演完“劝告、汇报请领导指示、找来110民警”之后,患者亲属的意见就不重要了。本来么,这是“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医院不用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紧急避险”么.多么和谐的社会阿。普通人的生命权得到了充分的呵护。 我相信,很快,北京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就会显示“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已经采取了果断必要的措施”。社会恢复hx。 只是可怜的死者的亲人面对冰冷的尸体的时候,谁能真正的安慰他们?谁该为他们死去的亲人偿命?!
生命优先权在中国是扯淡,不知在哪里不是扯淡。堂堂一家医院连个剖腹产的手术都做不好,难这个医院还能有资格开下去?难道以后孕妇生产还要找个农村的产婆来才行。 商店搞促销踩死一个老奶奶,更说明部分国人的素质低下,而商店因促销活动组织不力,在没有找出踩蹋之人情形下,理应由商店给予赔偿。 司机在高速路上无过错行驶,把违章人撞死了就是要赔钱,凭什么?凭的是法律的规定,而且是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是国家出于对弱者和生命的一种补偿。如果是违章撞死人,那可不是赔钱那么简单了,可能要坐牢吧。再打个比方,一个人从楼下过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花盆砸伤,在找不出是谁家的花盆砸伤的情况下,楼上的所有住户都要共同赔偿伤者的损失。 “就先给钱后看病一个二三级市医院一年都逃单几百万。”不知楼主有没有算过这些医院一年是不才赚几百万。在国人素质普遍不高的中国,你以为保险公司愿意给机动车作保险啊。
家属签字同意手术也不能成为医院出医疗事故的借口,但在事态紧急情况下,医院以家属不签字不做手术为借口,那就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
医生与患者之间何时能取得信任?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患者以为医生不可靠,这难道不说时某些方面出了问题了吗?
反正很多人认为医院怎么做都不对就是了,兄弟,别说了,说什么也没用,医院不签字抢救违法,签字抢救也无视人权,人家爱怎么说怎么说吧,随他们去吧。。。
同意.对楼主的最好写照 女方一心想当明星,为此与家人发生了冲突。应为家里的经济能你无法满足她成名的愿望,为此负气出走。 男方一心认为自己能做高官。 这就造成了自己的愿望与实际情况不能相互协调从而造成当事人心理发生畸变的一种情况。 嘉宾都认为,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群体,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国家最需要做的是对么一个群体进行关注,提前作心理干预。 记不清了。我同意这个观点。 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人,定了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似乎根本不能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在患者已经丧失意识而其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手术必须获得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你指责医院不作为,难道你要医生去触犯法律么? 政府为了减轻负担,把医疗推向市场,让医院自谋出路,不负担患者看病费用。正是政府行为把患者和医院对立起来,在这个大环境下, 还奢望医患和谐信任,扯淡! 你没有对此文章发表评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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